不可以注册的商标名称包括以下几种。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近似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4、与表明实施和控制商品的质量、精度以及商品的其他特定品质的内容或与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有关的标志或表述相混淆的商标。“皇家特选”、“御制”等与商品质量相关的表述。
5、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商标,使用与种族歧视相关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
6、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夸大宣传语作为商标。
7、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使用涉及不良价值观或道德观念的词语作为商标。
8、商标中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性的内容,使用过于常见或描述性的词汇作为商标,三维标志的商标注册也需要满足其具备显著性且非通用性的条件。
9、与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存在冲突或可能引起混淆的商标,为了保护已有的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避免消费者混淆,某些与其相似或近似的商标也可能无法注册。
仅供参考,具体可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