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在命名时,不能带有以下类型的文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3、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4、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国内外地名相同或部分相同的文字(已经注册的使用在地名名称上的商标除外),包括正式名称、简称等,如北京、上海等,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例如将“西湖”作为酒注册,避免使用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语也是明智的,如使用“通用”“高级”等词语描述商品或服务。

除了上述内容外,注册商标还需要避免带有误导消费者或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文字,具体不能带的文字可能会随政策和规定的变化而变化,建议在注册商标前,查阅最新的商标法和相关规定,并进行详细的查询和咨询,以确保商标命名的合法性和独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