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4、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5、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6、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7、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8、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或者国旗等相冲突的商标不得注册和使用,对于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商标,如果没有其他含义或无法确定其表现形式,也无法注册商标。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要确保商标具有独特性、显著性和合法性,避免涉及上述不可注册的内容,如有更多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获取更详细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