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以下是一些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证明使用的情形。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商标;
3、与军队番号或军徽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的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5、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6、带有欺骗性或有其他不良影响(如含有虚假信息或不道德信息等)的商标;
7、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商标;
8、三维标志仅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等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9、纯粹描述性的词汇或表达,无法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商标;
10、商标中含有与知名人物姓名或肖像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像,可能误导公众的商标。
仅供参考,商标注册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建议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机构,以确保符合商标注册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