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关于买卖网络账号判决书
背景
本案涉及一起网络账号买卖纠纷,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通过网络平台相识,原告购买被告的网络账号,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提起诉讼,本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平台相识,原告购买被告的网络账号,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网络账号买卖的协议,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购买款项,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网络账号的交付,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解决问题,但被告未能履行其义务。
判决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作出以下判决:
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网络账号买卖协议无效。
2、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买款项。
3、双方应停止一切与网络账号买卖相关的行为,并各自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网络账号买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理由
1、网络账号买卖行为违反了网络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网络账号的交付义务,构成违约。
3、双方应当停止违法行为,并各自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本院作出以上判决,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仅供参考,实际判决书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撰写)
XXXX年XX月XX日
法院名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