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和相关法规,以下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宪章、国家机关的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旗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5、与我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国内外地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已经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或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届满未被提出异议得情的除外;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商标;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直接作为商标注册的,商品容易使人误认为是该地区的特产的商标;
10、使用了三维标志或者颜色组合,但仅仅表示商品或服务本身性质的除外;
11、缺乏显著性的单一颜色商标;
12、仅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构成的商标;以及
13、其他法律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