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工作需遵循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注册登记,是指对机动车的登记、发证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三条 购买机动车者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凭证,申请注册登记时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等文件。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定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三章 登记内容
第五条 机动车注册登记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等内容的登记,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是机动车合法上路行驶的凭证。

第四章 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
第六条 已注册的机动车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定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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