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质,确保销售者具有合法资质;
2、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监督其履行食品安全义务;

3、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查验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等票据资料;
4、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结果或者快速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入场销售;
5、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以及使用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采取措施防治病虫害滋生;
6、建立档案记录食用农产品销售信息,主动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抽检情况;鼓励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示试点,公示抽检结果等信息;

7、指导、督促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如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及时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开办者还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如未履行上述相关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一般性的规定,具体履行义务可能因地区差异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以获取最新和具体的规定。





